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四川男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古墓获刑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16:30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0月29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口崖墓的案件,维持了彭山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火元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

  2003年3月的一天,袁某(系未成年人)到彭山县江口镇余老七家玩耍。余老七提出去挖古墓,并说能找到人一起去,遂打电话叫来刘火元和潘勇去挖古墓。袁某提出挖墓地点
。当晚10时许,潘、袁、刘三人携带钢钎、铁铲、手电筒等盗墓工具,窜至江口镇双江村一组的油房沟山上,找到一座古墓。由潘勇、袁某对古墓进行挖掘,刘火元则在旁边“望风”,并参与铲土。至次日凌晨5时许,三人在古墓上挖了一个宽、深各约一米的坑,但并未挖穿,随即返回。后经四川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文物鉴定结论书认定,刘火元参与挖掘的该座古墓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口崖墓的重要组成部分。

  彭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袁某为15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余老七现已死亡,潘勇现在逃。被告人刘火元具有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参与他人盗掘古墓葬一座,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判处刘火元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后,刘火元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法院,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眉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完)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