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古墓获刑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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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9日16:30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0月29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江口崖墓的案件,维持了彭山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刘火元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 2003年3月的一天,袁某(系未成年人)到彭山县江口镇余老七家玩耍。余老七提出去挖古墓,并说能找到人一起去,遂打电话叫来刘火元和潘勇去挖古墓。袁某提出挖墓地点
彭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袁某为15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余老七现已死亡,潘勇现在逃。被告人刘火元具有非法占有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参与他人盗掘古墓葬一座,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判处刘火元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后,刘火元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法院,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眉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