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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渎职定罪标准:保安侵权也可能犯渎职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07:45 南京晨报

  今年7月26日,最高检正式公布施行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更加严密了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法网。

  新近出台的立案标准传递出哪些时代的信号,就此,记者专访了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吴军。

  反贪、反渎都是反腐

  如今司职于渎检岗位的吴军局长,曾在反贪一线工作多年,在两个领域均颇具发言权。

  记者:吴局长,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一样,都是职务犯罪,就目前来讲,反渎的群众基础还远不如反贪,您是怎样看待的?

  吴军:可以说一个数据,从年初到现在,南京检察机关共查处渎职侵权类犯罪7起,而承办反贪案件已上百位数。比较而言,一方面可以说明,南京的司法环境比较好、行政执法比较规范。另一方面应该看到,自1996年检察机关成立反贪局以来,多年的严打斗争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可,反贪的群众基础有了10年的积累,举报线索源源不断。反渎局去年下半年刚刚成立,前身是法纪科,目前还在路上。

  记者:或许从情感上,大家会觉得渎职没有

贪污受贿那么招人恨,您是怎么看待这个观点的?

  吴军:往往群众会认为,对一个单位而言,揪出蛀虫是大快人心的好事,大伙儿举报的热情很高;而渎职侵权案件产生于工作中,一旦捅出来会影响单位形象,牵扯很多人,况且对自己的利益影响也不大,因此来自单位内部的举报相对不多,而外人又很难了解。其实不然,反渎、反贪都是在反腐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记者:可否从量化的角度,说一说反渎和反贪?

  吴军:刑法中反贪涉及7项罪名,其中贪污、贿赂较为普遍,反贪以人立案。对于反渎而言,就事立案,刑法里共有42项渎职侵权罪名,广及公权行使的每个领域,常见的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犯罪。

  新旧立案标准的解读

  记者:新近出台的渎职侵权立案标准共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比过去的试行标准增加了60余项,新立案标准在哪些方面有突破呢?

  吴军:总的说来,更具备务实操作性,更凸现对人权的保障。

  记者:您能否列举一些具体说明呢?

  ①“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具体化

  吴军:在旧立案标准里,侵权手段表述较为笼统,多以“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予以概括。现在,在刑讯逼供案中,“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和“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对此类情形,反渎局就要立案了,提法十分具体。

  ②更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

  吴军:过去,以滥用职权案为代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可以立案。现在的条款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立案,新立案标准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

  ③不论身份,按行使职能定罪

  吴军:现在,渎职犯罪的主体明确界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些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业内称之为“身份说”向“职能说”的转变。

  举例来说,一名民警带着一名保安出警,其间有渎职行为,那么不但民警要接受渎检审查,保安也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④对法院执行阶段的监督加强

  吴军:以往,老百姓不服审判,可以上诉、抗诉、申诉,但对于执行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则只能在渎检立案标准中扣到“枉法裁判”4个字。针对这一空白,新立案标准增加了2个章节的详细规定。

  记者束宇

  晨报法援互动热线84701110

  从今天起,吴军局长将和同事们一起,走进辖区内的房产系统、公安系统等单位,结合具体实例,就渎职侵权的新立案标准进行宣传,做到重点人群重点预防。下周一(11月6日)13:30至16:00,吴局长将做客晨报,接听热线,与读者朋友们交流反渎话题。你遇到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吗?欢迎拨打晨报热线84701110投诉,短信1391392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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