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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检察经费属纯公共产品应由国家财政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1: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看了《检察日报》声音周刊刊登的《四级检察官:住房只有20平米》、和《2万元:桂东一年办公经费!》等文章,感触很深。中西部检察官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太窘迫了,在依法治国呼喊多年的今天,实在不应该出现这种现象!

  政府财政支出应该用于哪些方面?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就指出:政府应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在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保护本国免受他国的侵犯和维护公共安全等。据此,财政支出应该用于提供公共安全、法律秩序和国防等政治服务成本的狭窄范围内。

  现在,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各项开支都在扩大,但维护基本法律秩序的支出必须保障。因为检察官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属于纯公共产品,不可能通过市场的途径取得。如果一定要其通过市场交易的办法解决,就是在“逼良为娼”,而最终受到损害的只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本身和整个司法体系。作为纯公共产品,如果本级财政无法保证,则应该由上级财政保证,直到中央财政。

  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收入都在普遍增长,而其用于检察系统的经费并未同步增长。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法律规定不配套,执行不力。11年前制定的《检察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但11年过去了,这些规定仍未出台,致使《检察官法》除了对检察官任职的限制和纪律的约束外,其他作用发挥得很少。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对检察经费实行“分灶吃饭”,依靠地方财政供给的体制,使地方检察机关的经费失去稳定的保障,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1998年国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只准吃“皇粮”,不许吃“杂粮”后,由于地方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措施,使得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经费更加紧张,有时连工资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今年中央11号文件出台后,有的省如四川制定了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这对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个福音,但在财政供给体制未变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无力达到标准,“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实,很多县级政府领导已经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人和财的问题上非常支持检察院。但目前情形,司法部门特别是贫困地区检察机关,难以吸引社会优秀人才。

  因此我建议,国家尽快贯彻落实《检察官法》,根据检察工作特点,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切实改变检察官低收入状况,让检察职业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要彻底改变基层院经费保障的尴尬局面,需要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检察院、直至中央财政共同联起手来,认真探索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的合理制度和有效途径;借鉴工资改革、义务教育免费、免农业税等成功范例,建立保障全国检察系统基本经费的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和渠道,并把中西部各省市区按经济发展水平分类予以专项补助,保证检察系统的健康运转。

    作者:叶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十届全国
人大代表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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