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监狱原副监狱长贪污公款15万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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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2:36 兰州晨报 | |||||||||
本报武威讯(记者 张永生)10月30日,记者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原兰州监狱副监狱长常文清涉嫌贪污案日前在该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常文清利用担任国有公司法人代表和兰州监狱财务科科长之便,贪污公款15.6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武威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对于公诉机关关于冒领公款35.4万元的指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认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常文清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将提起上诉。
常文清,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沁阳人。2000年,兰州监狱党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下属国有控股公司——兰州俊峰汽车销售公司,由时任兰州监狱财务科科长的常文清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经理。2005年10月,省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线索进行调查后,认为已升任副监狱长的常文清涉嫌经济犯罪,遂移送到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同年11月,常文清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按照异地管辖的原则,省检察院指定由武威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省高院指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2006年7月17日,该案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武威中院一审认定:2002年,常文清编造支付购车款的谎言,直接指使会计张某从俊峰公司账户上提取 5.6万元现金供自己使用,至案发时 5.6万元还挂在应收款的账上。2005年,常文清采取欺骗手段,从兰州俊峰汽车销售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郭某处索得10万元“车辆降价款”,郭某按照常文清的要求,将本应汇入俊峰公司的10万元汇入其姐姐常某所在的西安某园林景观工程公司账户。此后,常某将这10万元支取后替弟弟常文清保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