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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5日01: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规定》明确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规定》明确作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本报长沙11月4日电(记者黄建良) 11月3日,湖南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
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出台,并正式下发该省各级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规定》的施行,对于正确执行刑事政策,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注意到,《规定》一共14条。尽管条文不多,但内容比较全面。对刑事和解的概念,《规定》明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规定》明确刑事和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刑事和解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规定》明确: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受犯罪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

  《规定》明确作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四)犯罪嫌疑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

  对以下列方式达成的刑事和解承认其效力:(一)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二)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的和解;(三)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和解;(四)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五)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

  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的贯彻执行,有四大益处:一是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对那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在检察环节结案,无疑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多是未成年人,他们犯罪往往只是一时冲动。作和解处理,在他们真心悔过的基础上,监护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加强管理,能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受其他被监管人员的“污染”再犯罪。三是能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赔偿到位,能达到被害人谅解的程度,这对被害人权益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切实的保护。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这是一种冲突;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被判处刑罚,罪犯本人和其家人可能会因此对社会、被害人产生仇恨心理,这是一种更深的潜在的冲突。实行刑事和解能缓和冲突,促进构建

和谐社会

黄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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