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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信公司原副总曾育环因诈骗罪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6:30 南海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1月7日讯 (记者文刚) 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曾育环,利用信用证骗取省工商银行3000多万美元一案有了结果。今天,记者从海南中院获悉,法院终审以犯信用证诈骗罪和受贿罪判处曾育环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曾育环现年48岁,原任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受贿罪于200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该案一审于今年5月在琼中法院
审理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曾育环不服提请上诉,他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

  海南中院审理查明,1995年,海南省财信总公司经理李家福与海南昌隆公司经理马家仁商议进行融资,由财信总公司的子公司与香港的中隆集团公司、华宝东峰发展有限公司等境外企业签订假进口贸易合同,然后向海南省工商银行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双方进行分成。曾育环在担任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副总经理和融资小组组长期间,在总经理李家福的指挥和授意下,以总公司担保;在各子公司的配合下,以签订假合同为名,先后骗取银行信用证11单,总共金额为32904087美元;该信用证到期后,银行为其垫付30195969.64美元,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50378941.06元。

  法院另查明,1995年年底,海南省澄迈海深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准备承建财信总公司的海口金楚小区工程,在李家福的授意下,1995年12月28日下午,李某打电话约曾育环到海口市南大桥下,把5万元送给了曾育环。1996年7月,李某顺利地承建了省财信总公司的金楚小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育环作为财信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融资小组组长,其在开具信用证过程中起到了积极配合的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已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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