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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环球涉嫌侵犯内地企业商标权被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 姚芃) 旅之星代理律师今天首次公开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TRAVELSTAR移动硬盘涉嫌商标侵权一事。该律师通过本报明确表示:希望日立环球方就TRVAELSTAR商标侵权事宜尊重中国法律,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承认侵权事实。

  近期,日立环球TRAVELSTAR移动硬盘因涉嫌侵犯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益,受到沈阳、长沙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

  据悉,作为一个跨国性公司因知识产权事宜在中国电子行业被工商机构查处尚属首次,因而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面对处罚,日立于11月3日公开发表声明,表示“沈阳工商行政机关确实对日立2.5英寸的TRAVELSTAT

移动硬盘进行了工商查处,但目前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正与中国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有关Travelstar
商标
合理所有权的纠纷”,“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属恶意商业行为。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已经在中国采取法律行动,申请北京旅之星业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Travelstar商标无效,以保护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公司针对此商标的重要权益。

  而此前,因被沈阳、长沙等地工商部门以侵权为由查处后,日立环球方已开始通知经销商去掉产品标签中的Travelstar商标,但在声明中仍称其为“合法权利内使用”。

  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记者采访了旅之星代理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李永波律师。

  据李永波律师介绍,旅之星方最早于2000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Travelstar+图商标,2001年12月14日注册成功。

  日立方是2001年5月15日申请2023844号TRAVEALSTAR商标。因旅之星商标在先,于2001年12月被驳回,2001年12月21日提出驳回复审,但在2004年5月10日再次被驳回。

  李永波律师说,其实,在2001年12月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时,日立环球方就应该知道旅之星方持有Travelstar商标。但却无视事实,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TRAVELSTAR商标,甚至在产品包装盒、网站、宣传册等上公然打上注册商标的标记,误导和欺骗消费者。2004年5月10日日立方又在移动硬盘上申请4056851号TRAVEALSTAR商标,2006年2月4日被商标局驳回。

  2005年9月29日在明知旅之星公司在大量使用Travelstar的情况下,日立方向国家商标局以3年不使用为理由,提出要求撤销旅之星方的1682252号Travelstar商标。日立方在明知其撤销申请不会成功的情况下,于2005年12月20日又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旅之星方的1682252号Travelstar商标。

  据李永波律师介绍,旅之星公司最早注册Travelstar系因为要从事的移动存储的业务,而移动存储系便携式产品,用Travel显示其轻盈,便于携带;用star是期望作行业的明星,成为民族之星。

  李永波律师表示,根据中国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日立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且有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希望日立方作为一个跨国公司,能正视自身问题,对自己的侵权和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向公众表示歉意,并无条件地遵从中国的法律,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对旅之星方尽快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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