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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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20 新闻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晓明 通讯员 施坚轩)未成年人的品格、心理,今后可能成为量刑的依据之一。记者从昨日召开的“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建二十周年纪念大会”上获悉,为帮助犯罪未成年人早日“康复”,本市检察机关将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同时还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
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案件将有望免于起诉。一些轻微伤害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但并非是所有案件都不予起诉。检察机关表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同时要在受害者和加害人双方能达成和解的条件下,使被害人获得充分的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刑事污点消除制度,未成年人一旦犯罪,终身留下前科记录。为此,本市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在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即对涉案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上述两项制度在此次推广前,已在本市14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作了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相关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6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1人考入大学。 除了上述两项制度外,本市检察机关还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未成年人的品格行为、心理特征将有望成为量刑依据。 此前由于没有品格证据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社会调查与心理测试等报告,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然而,这些调查材料虽然不能证实案件事实,但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人格可塑性所决定了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应更大于成年人,应当具备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最终成为对涉案未成年人准确量刑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