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称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一二审法院提更高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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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8日讯 (记者 王斗斗) 对于外界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后,各高院和中院的工作量会减少、压力会变小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肖扬对死刑案件的一二审法院提出了要求:一审法院要充分发挥基础作用,所有事实、证据的认定都必须经过庭审质证、认证,切实保证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科学裁量刑罚;二审程序所处地位非常关键,对死刑核准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要认真执行“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针对抗诉、上诉的理由,突出重点,确保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效果。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肖扬说。 他还表示:对合议庭拟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公正地审判死刑案件,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积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