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如何判定敲诈勒索罪的重罪情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9: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数额巨大”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其他严重情节”法律未作规定,司法解释也未明确予以界定。下面结合实践中碰到的情况对敲诈勒索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进行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但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案件中各被告人的涉案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其采取的是带有黑社会色彩形式,且给当地群众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则这种犯罪情节的恶劣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其与一般犯罪情节的区别也是不言自明的,因此,这类情节应以敲诈勒索罪情节严重定罪量刑。

  (二)其他的侵犯财产权人身权的犯罪,如抢劫罪、抢夺罪,刑法、司法解释都对其重罪情节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了多次抢劫属抢劫罪的重罪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也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应以抢夺罪从重处理。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也是双重客体,在这点上与抢劫罪、抢夺罪相类似,因此,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上考虑,“多次敲诈勒索”应当作为敲诈勒索的重罪情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理解为敲诈勒索的严重情节:(1)敲诈勒索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如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危害严重的;(3)敲诈勒索手段极为恶劣的,如冒充

公务员敲诈勒索,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为手段的敲诈勒索等;(4)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累犯;(5)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6)敲诈勒索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作者: 刘赛 李毅军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