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贪贿渎职案慎用缓刑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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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44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 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这是记者今天从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8日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
他说,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 姜兴长特别指出:“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 姜兴长说:“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当多适用缓、管、免,采取社区矫正的做法,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对一些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等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他强调,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同时,要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