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配套措施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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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22:1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张旭东 张周来) 中国人民银行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均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金融机构,对其需要报告的可疑交易作了详细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称,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各自的职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18种交易或行为,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对“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等13种交易或行为,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对“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等17种交易或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