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气象台状告公司擅自发布气象信息索赔4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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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08:34 法制日报 | |||||||||
本报石家庄11月14日电 (记者 马竞 曹天健) 备受公众关注的河北气象信息诉讼系列案件中的知识产权诉讼一案昨天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河北省气象台以被告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侵权为由,当庭提出42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请求。佳诚公司则以原告侵犯自己公平竞争权及对气象信息传播权为由提出反诉。天气预报是否属于科技成果,河北省气象台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
原告提出,根据气象法及相关法规,原告是河北省内惟一具备发布本省“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资格的单位,但自2005年以来,被告以收费短信的方式,非法向省内移动用户发布天气预报。原告认为,“公众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原告大量科技人员通过艰辛劳动和各种气象知识的长期积累,凝结着气象科技人员的智慧并借助于各种科技手段所创造的高科技产品和智力劳动成果,是气象科技成果,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气象科技成果权”、“统一发布权”和“受益处分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自己传播的天气预报是来自新的信息源,并未使用原告发布的城市天气预报。天气预报是一种公共信息,不具有科技成果的特征,相关法律并未将天气预报定性为科技成果,更未规定它的所有权人,原告主张自己是河北省内全部城市天气预报的所有权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佳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庭判决气象台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要求法庭确认自己对气象信息的传播权。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