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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纠纷诉讼须注意四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16:01 正义网-检察日报

  随着《公证法》于今年3月1日施行,我国的公证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之同时,也引发了诸如应否受理公证申请、公证内容是否违法、公证书应否撤销、公证机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一系列公证纠纷。尽管《公证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律,注重与国际接轨,突出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为公正解决公证纠纷提供了有利条件,但从目前的公证纠纷解决实际情况看,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出现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诉的不良现象。

  按照《公证法》以及配套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解决公证纠纷的法律途径有五种: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存在全部或部分内容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办证程序违反规则等情形,有权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复查后,对出现上述错误的公证书,应当更正或以公告方式撤销该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自始无效。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也可以公证事项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出民事诉讼。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公证申请或受理后拒绝公证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申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实体内容有争议或公证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调解,并办理新的公证;也可以公证事项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就公证员有无过错责任或公证机构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也可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从《公证法》实施数月的情况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公证纠纷时,无论是认为公证内容错误还是认为办证程序违法,都以“撤销生效的公证书”作为诉讼请求,这是不合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公证纠纷,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能以撤销公证书作为诉讼请求。公证书的性质是一种书证,法院对证据要么采信要么不采信,但无权撤销。只有公证机构本身才能撤销公证书。实践中,对于生效判决中认定为错误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应该承认判决的效力,主动撤销该公证书。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能以公证费不合理作为诉讼事由。按《公证法》规定,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其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证机构给予赔偿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公证员存在过错。如未严格按公证程序办事、丢失或毁损所保管的有价物品等;二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无实际损失则不能要求赔偿。

  4.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或者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或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或公证机构印章的,应当分别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作者: 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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