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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对未上户汽车开出多张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23:13 法制周报-e法网

  尚未上户 时间未到 小车居然多次违法

  本报记者 万朝晖 文/图

  在自己买的小汽车还没有上户之前,就已经有交通违法行为存在;而在还没有到来的某一天,同一辆车也“违法”了——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株洲市一名叫龚云
的驾驶员身上。

  2006年11月9日,他驾车来到株洲市车辆管理所,对车辆进行年检,结果他收到了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简称《行政处罚书》),上有17笔交通违法记录,其中有两笔竟是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的交通违法记录,另外两笔就更离谱了:在他还没有买车上户之前和至今还没到的时间中,有他两次违法的记录。

  这是怎么回事?11月13日,记者来到株洲市展开调查。

  令人生疑的《处罚决定书》

  龚先生一见到记者,就迫不及待地拿出那份编号为第JK00133999号的《行政处罚书》来。

  在《处罚决定书》的附件中,打印着“违法批处理清单”,其中在2006年6月3日11时22分这一相同的时间内,竟有“一医院路口”和“中心广场西南”两处违法记录,违法代码都为“9278”,而在后面对违法代码“9278”的解释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的”。

  另外一次是在2003年4月18日17时57分在株洲市“银行路口”交通违法。龚先生拿出自己的行驶证,记者见到,龚先生车牌为湘B-093**的北京现代小轿车的上户时间为2004年9月2日。

  还有一次交通违法记录的时间是2006年12月2日14时42分,也就是在至今还没有到来的时间他违法了,地点是“新华东路”。

  龚先生总共为自己的17笔交通违法行为付出了1080元罚款。他说,当时他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曾找过交警支队法制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该负责人叫他去找开出罚单的各交警大队,但他觉得那太麻烦了。

  都是录入错误惹的祸?

  随后,记者来到株洲市交警支队法制办公室,该室一名女负责人接待了记者。听说《行政处罚书》中有这样不“可能”的处罚记录,她感到很惊讶,她说,要查阅原始记录,就得找几次错误违法记录所涉及的基层交警部门——株洲市交警支队科技所和荷塘大队。

  在科技所,所长邓杰正好在办公室。他仔细查看记者提供的违法处理清单复印件后,拿出铅笔,将清单上的其中两笔违法记录划去,其中一笔就是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的两次违法中的一次,另一笔是龚先生上户前的“违法”。

  记者看到,在录像中,龚先生在相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两次“违法”确实有一次存在。

  “另外一次就肯定不存在了。出现的原因可能是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录入时疏忽大意,重复录入了。”邓杰解释道,“至于龚先生汽车上户前的那次违法,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龚先生现在的车辆牌照在上户前由别人在使用,销户后其违法记录没有清除;二是有套牌车违法;三是工作人员录入失误。”由于时间较长,这一次违法的录像记者无法看到。

  未来“违法”的不止一次

  记者走进荷塘交警大队法制办公室,室主任晏明芳正在忙着接待来访者。

  对记者提供的龚先生在未来时间“2006年12月2日”违法的记录,晏明芳并没有感到意外。“这种情况在我们大队出现了好几次,主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在进行电脑录入时,时间已经是2006年(实际违法时间应是2005年),而‘2006年’又是电脑自动生成的,工作人员忘记更改时间了。”晏明芳解释道。

  就在记者在株洲市采访期间,一名姓左的驾驶员找到记者,他拿出行驶证,行驶证的上户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而他的其中一次违法记录显示的时间却是“2004年1月6日”。

  同一地点多次违法

  在龚先生提供的处理清单上,记者发现,他在同一地点多次违法,如在“长江广场”违法停车两次,在“长江北路”违法停车三次等。

  对此,湖南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张超的解释是,由于过去摄录违法车辆的多数是通过电子警察,所以不能及时开出罚单通知当事人。他说,目前,湖南省正在全面实施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执法部门今后将通过电视、报纸及短信和电话、邮寄等方式及时通知交通违法的行为人。

  张超还介绍,从11月14日开始,省交警总队已派出数个检查组,对市州各交警支队展开了一年一度的执法质量综合检查行动。“今后,我们将加强督促、严格管理,促使基层的执法更加规范。”张超最后说。

  专家说法

  这是一种行政侵权行为

  对于龚先生的遭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谦认为,作为执法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书》这样一份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理应严谨、周密。这说明交警部门在处罚前没有对违法的事实进行查实,这是一种明显的行政侵权行为,当事人龚先生可要求交警部门纠正错误,赔偿如来往的车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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