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抚顺商业银行原行长贪污受贿获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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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8日04:53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抚顺市商业银行原行长李达民贪污、受贿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该银行原副行长、科技发展部原经理也获刑 晨报抚顺讯(记者傅广新)因贪污、受贿,抚顺市商业银行原行长李达民获刑15年。
该银行原副行长薛立明、科技发展部原经理陈志斌也获刑。11月14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职务之便”将行长拉下马 经审理查明,李达民(抚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原行长)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3月至2006年1月,在为他人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中给予关照、将该行装修工程委托给他人等过程中,先后收受多人人民币29万元、美元3.6万元。 1999年11月,李达民将抚顺市商业银行新抚支行上交的“小金库”资金人民币10万元的存折交给该行行政会计邵某保管。2004年11月李达民先后两次让邵某给其取出5万元,其中39613元被其个人占有。 此外,李达民在抚顺市商业银行清收在广东证券公司中山营业处证券部的投资款奖励工作中,将17.3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12613元。 为他人牟利副行长成被告 薛立明(抚顺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于1997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非法收受多人财物为他人牟利,受贿人民币32.5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代金券。 薛立明分管该行科技发展部后,该行科技发展部经理陈志斌曾先后两次,从北京市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按合同返给商业银行的保修费中,在账外款账面上提出3万元交给薛立明,被薛立明占为己有。 设备改造“肥”了部门经理 被告人陈志斌(抚顺市商业银行科技发展部原经理)在任职期间,于2004年5月至8月,利用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升级改造之机,与承接其部分采购项目的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牛某协商,将电脑CPU主频从1.45兆降至1.2兆,分3次接受了牛某送给其的降低电脑配置节余的部分货款10万元,并将此款占为己有。 一审宣判:三人都获刑 11月14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李达民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薛立明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陈志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感谢抚顺市新抚区法院辛文配合采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