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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关于民事执行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0日03:24 深圳商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

  (试行)(2006年11月16日第5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借助社会力量、对法院执行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客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提供的财产状况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第二条悬赏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符合条件的,执行该案的合议庭应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并由执行局长签发,悬赏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合议庭应通知申请执行人。

  第三条在送达悬赏执行决定书后七日内,必须在《深圳特区报》等主要媒体的适当位置刊登悬赏公告。公告的内容必须有: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名称、执行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案件相关情节,举报电话及联系人、悬赏金的比例及支付方法。

  第四条悬赏公告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悬赏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5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悬赏公告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五条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举报后应到执行法院进行举报登记,执行法院对举报人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对举报人的接待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由专人保管,案件执结后一并归档保存。该登记册未经院长或执行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悬赏金的发放方式,应征得举报人的同意。

  第六条悬赏金的领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的;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范围;

  (四)举报人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

  (五)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

  第七条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执行法院应当在举报的财产处分变现后十五日内,从执行款中提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第八条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局设专门电话受理举报线索,并视情况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施行,实行中有何问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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