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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无为县国土局违法出让公共土地给个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1日08:27 法制日报

  “省高院去年已经判我们胜诉了,认定无为县向黄某颁发土地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今年县国土局又给对方办了一个。”安徽省无为县苏果超市总经理段祖武接受记者采访时感到很无奈。

  11月16日,记者在安徽无为县中心广场的市政大楼看到,该楼后面连接东西马路出口的七十多米的公共通道被封死,东入口处铁门紧锁,西入口搭建了一处门面房,原本作为公
共通道的路段变成了“私家庭院”。

  为什么会发生公共道路变成“私家庭院”这种怪象?随着记者采访的深入,一宗宗怪象浮出水面。

  怪象一“公共道路”无偿出让给个人

  无为县苏果超市地处县中心广场的市政大楼一二两层。2005年4月10日,这里发生一件怪事:超市一楼后门和连接东西马路出口的七十多米公共通道被住在该楼四楼的住户黄某等人封死。超市配置在后墙外的空调、冷冻机等设施被捣毁或拆除,楼上其他住户无法正常出入。

  无为县苏果超市负责人立刻报警,并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等被告人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但在4月28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书认为,因苏果超市与黄某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

  记者从无为县人民法院了解到,“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黄某等人提出,超市大楼后面长70米、总面积238平方米的公用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已经批准属于黄某等4人独有,其他人无权使用和通行。

  “国土局的确向他们颁发了土地证,他们的手续是合法的。”无为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蒋光凡说。根据他提供的地籍档案,记者在黄某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栏上看到:土地面积,238.83平方米;登记用途,仓储;使用性质,出让(无偿);批准意见,准予登记发证;审核审批单位分别是无为县国土资源局和无为县人民政府,时间是2002年3月18日。

  “事实上,这块地原本是公用道路,”无为县市政管理处副主任翟俊生说:“除了通行功能外,还兼具消防、地下管道、化粪池等公共设施功能。”

  既然是公用道路,政府为何能够颁发土地证呢?记者在无为县国土局看到了其“依据”———黄某与县市政管理处签订的

购房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该房后两头通道和后院产权归乙方(黄某)所有,甲方(市政)帮助将两头通道封闭,不另计费。”

  “这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传杰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无为县有关方面把国有土地无偿转让给私人的做法显然违法。

  “当时政府可能没有考虑这么多,而且对方买房子时要求占有这块公共用地,我们也只是想着为购房者提供方便,就出让给他们了,”无为县市政管理处副主任翟俊生说,“至于后来对方拿着购房合同去办理了土地证,我们确实没有想到,现在看来也显然是不合适的”。

  怪象二 公共设施被占竟无人查处

  据记者了解,市政大楼北侧系该综合楼的公共道路,院内有该楼业主生产、生活的设施,但由于政府的颁证行为,黄某独占并封闭所有出口和场地,一楼部分住户无法进入场地维修和维护生产和生活设施。

  一位住户说:“下水管道都在人行通道上,现在我们人过不去,有时候家里的下水道堵塞了,我们也只能干瞪眼。”

  记者在苏果超市里面看到,由于窗外通道上私搭乱建,室外光线已经被遮盖,室内只能是灯火长明。

  “这几年来对方私搭的门面一直都在,可一直都没有人查处,也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一位住户说。

  根据规划,市政大楼北侧不仅是人行通道、宿舍出口,也是消防间距和通道。据知情人士介绍,由于出口被封,通道被堵,当地的消防部门已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都因种种原因而无法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

  “无法落实的最主要原因是政府充当了违法的主角,”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当时政府并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就把公共道路卖给了私人,不仅不符合法律程序,而且是在倒卖公共资源”。

  “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占用消防间距,更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和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知情人士认为,无为县苏果超市楼后的238平米的土地,既是楼上业主上下通行的道路,又是水、电等地下管线的设施所在,是全体业主共用部位和设施。无为县市政管理处对占用公用设施行为不查处,属于明显失责行为。

  怪象三 无视法院判决二次发证

  2005年6月,苏果超市向

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向黄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公共通道属综合楼的所有业主共有,被告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为其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律依据,且被告的发证不符合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无为县人民政府和黄某等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于2005年11月18日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但在2006年5月15日,无为县国土局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该公用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再次无偿出让给了黄某的父亲。

  “我们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安徽省高院要我们撤销黄某的土地使用证,我们去年就已经撤销了,今年再办一个也是合法的啊!”无为县国土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这样解释。

  无为县国土局地籍股股长蒋光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该局向黄某颁发土地证有理有据:高院判决无为县政府向黄某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但没有表明以后不能再办理,况且黄某的办证手续是齐全的。“即使存在违法行为,那也是市政管理处违法在先,我们的办证手续是完全合法的。”

  “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挑战法律权威,而且是在强词夺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向记者感叹,法院的判决经常会遭遇类似的“执行难”,而且最难的是涉及政府、部门以及受地方保护的案件。

  安徽省无为县苏果超市总经理段祖武说:“这完全是政府不作为,政府将城市的公共用地出让给个人使用,妨害公共利益,已经是错了,在司法机关纠正后,政府又作出与法院判决相违背的决定,那我们的权益靠什么来维护呢?”

  一些法律人士认为,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干扰了依法行政,而且会失去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少数地方政府领导为了一时之利,为了一个地方或个别人的利益,不按法律程序办事,会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在司法部门以强制手段纠正后,仍然强行抗法,这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是相当不利的。

  本报合肥11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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