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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肥东国土局正副主任非法出让土地双双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2:42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记者 雷强)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违规处理公务,导致国有土地非法出让37126.75平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造成5786900元的重大损失。昨日下午,原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有偿办正、副主任黄世明、张传伙为此在蜀山区法院接受审理,黄世明同时还被指控涉嫌犯有受贿罪。该案同时也是肥东县系列窝案开庭的第一案。

  578万国土被非法出让

  1998年10月18日,安徽省材料供应运输公司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位于肥东县龙岗工业开发区马岗村价值280万元,面积70亩的土地转让给了合肥兴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随后,此案被肥东县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清查出来,并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国土资源局要求双方补办土地出让手续。随后,孙某(合肥兴龙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另案处理)于1998年下半年与黄世明、张传伙在安徽省肥东县龙岗工业开发区办公室内商量该事。该三人商量的结果是将该宗土地的转让合同提前两年,以适用相关文件的规定 。随后,孙某与省材运公司签订一份该宗土地的转让合同,将实际转让合同时间1998年10月18日提前到1996年10月18日,并递交给肥东县国土资源局龙岗分局,该分局整理材料后移交肥东县国土资源局有偿办。1998年12月份,黄世明、张传伙在局办公室会议开会研究时,没有如实汇报孙某提供虚假转让合同的事实。局办公会议当场通过了黄、张两人的汇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同意兴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计37126.75平米,总额为1052914.63元。经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总地价为5786900元。

  一个请示价值2万元

  2005年元月份,黄世明在担任肥东县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因肥东县原轧花厂一宗约50亩土地要拍卖,黄世明请示肥东国土资源局杨局长同意,委托安徽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和合肥市点石拍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35189000元。2005年下半年,黄世明在肥东县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内收受安徽诚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师韦某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

  2003年11月份,黄世明向肥东县龙岗

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孙某提出想从玉兰苑小区购买一套住房。孙某为感谢黄在土地转让中帮过忙,让黄付10万元。2003年11月26日,黄的爱人张某某以其父亲的名义与孙某签订龙岗开发区玉兰苑一期20栋401室147.91平米
商品房
买卖合同,房款10万元。经评估该住宅时价为16.6万元。

  法庭上相互推诿

  昨日庭审中,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作为第二被告人的张传伙在被法官问到起诉书指控是否属实时,他立即向法庭表示自己“很冤”,并且接连列举了三个“理由”。张传伙表示,他578万元非法出让土地的数额没有那么多,只有100多万元,并且所有的句顶都是由黄负责安排的,而他只是一个小办事员,对什么事都做不了主,因此此事与其无关。

  而作为第一被告人的黄世明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辩解,其表示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一事,是经过局相关领导及会议通过的,并不是他一个人所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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