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判处一名无证驾车肇事者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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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19:41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1月22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判处被告人何羽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4月10日下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何羽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至新津县武阳西路城西市场门口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邵国安撞倒并碾压后停车。邵国安怀抱的7个月大的孙女邵思倩落在肇事车引擎盖上。
何羽为逃逸倒车时,致邵思倩从引擎盖上滑下,被周围群众及时赶上接住。何羽在众多群众围堵中为逃逸,倒车再次碾压倒在车后的邵国安,继续倒车行驶近80米后撞倒路边骑乘人力货运三轮车的陈桂蓉,直到汽车撞上电线杆后才停车。何羽试图再次驾车逃逸未果后弃车逃跑。受害人邵国安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公安机关将何羽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羽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驾驶机动车将行人邵国安撞倒并碾压后,为逃逸驾驶车辆倒车再次碾压被害人邵国安,并在交通干道上,在众多群众围堵下倒车行驶80余米后弃车逃逸的行为,已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并造成被害人邵国安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