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原铜陵市副秘书长姚志义受贿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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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6:01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 郎静清)11月24日,铜陵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对原铜陵市政府副秘书长姚志义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姚志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追缴财产的差额部分720376.6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追缴财产的差额部分720376.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姚志义担任铜陵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474元、美元120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志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93474元、美元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姚志义有人民币720376.6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志义指控的二项罪名成立,并依法数罪并罚,做出上述判决。姚志义当庭未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