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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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6: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 田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这是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作出的规定。 《条例》同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