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阳能之父被控挪用百万 清华呼吁从宽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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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2:08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著名太阳能热利用专家、中国全玻璃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产业主要奠基人、清华阳光前老总、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太阳能之父”薛祖庆站到海淀法院被告席上。 检方指控,薛祖庆在职期间将德州皇明购买清华阳光股份的100万转入私人账户并借亲属购房。检方认为,薛祖庆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薛祖庆的辩护律师称并非挪用公款
■案件起因 转让股份所得存入个人名下 被取保候审的薛祖庆在老伴陪同下来到法院,开庭前,他主动坐到被告席上,老人已经69岁,身穿深蓝色棉衣,显得有些虚弱。“我不想做辩护,只想把事情说清”。 1994年2月,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薛祖庆被清华大学委派为总经理(厂长)。1996年,电子厂与德州皇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合作成立山东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电子厂改制为“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薛继续任总经理。 薛祖庆说,1999年10月,清华阳光打算将所持的20%股份以110万转让给德州皇明。 据检方指控,德州皇明在同意买清华阳光股份后,先行支付10万预付款,1999年12月再次支付100万,并以薛祖庆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后薛祖庆将该款转入自己账户,并在2002年借给其姐购房。2003年3月,其在被免职后仍将掌握该款的事实隐瞒,同年8、9月,薛将5张银行存单合计110万交给清华阳光前任董事长沈长治。检方认为薛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庭审焦点 公款保管期间曾被借给亲属 薛祖庆说,当时与德州皇明合作只是以无形资产入股,没有拿一分钱。所以在对方支付100万时,他没打算将钱入到公司大账而是作为“小金库”。其律师表示,当时清华阳光账外资金上千万,都是存在经理或财务的个人名义账户上。 “我在董事会上已汇报了这笔钱,觉得大家已知道,放谁的手里也无所谓。”薛祖庆说。他承认将这笔钱借给姐姐买房,原因是当时自己有100万定期存单,为避免利息损失,他将这100万公款借出,打算用自己的100万顶。随后,其姐以13万美元偿还了借款。“如果说公家有两张50的,我换成一张100的就是犯罪,那我认罪。”2003年,薛祖庆把自己的存单交给沈长治,在被告知总额110万时,他又拿来一张10万存单。后经检方查明,其中10万作为预付款,早已打到清华阳光账上。 ■律师辩护 “将两笔钱互换不构成挪用公款” 薛祖庆的律师辩护称其行为属于置换,不构成挪用公款。“他只是出于简单的想法,把两个100万互换,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律师说。 而当法官问及为何在离职后不把这笔钱交给公司,薛祖庆表示,当时首钢入股清华阳光,企业增资改制,新公司已不是过去的清华阳光,而他认为这笔钱应该属于老公司,不知道该交给谁,即使面临审计,也还是将钱交给前任董事长。“我以为这笔钱放在我手里最保险,只有我不会乱动,我对这个企业就像对儿子一样。”薛祖庆有些激动。 ■校方意见 其贡献巨大希望从宽处理 清华大学纪委给检察院发去的处理意见称,薛祖庆曾做出巨大贡献、并且公款已全部退还,另外其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从宽处理。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