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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首例市民状告地方法院案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49 山西晚报

  3个多月来,除去周末,智柱林每天都要去趟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风雨无阻。11月25日,记者在该院门口见到他时,天空中下着雨夹雪,老智冻得直打哆嗦。

  经过他8年多的不懈努力,7月6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确认8年前榆次区(原榆次市)法院查封他价值300多万元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认定其为国家赔偿对象。“老百姓竟告赢了法院”。剩下的,就是等法院按相关法规赔偿了。

  老智能够告赢法院,是因为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个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并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种维权模式被称为“确认违法”。

  法院居然能当被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但直至今日,这种“诉讼”模式对于多数群众而言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法院居然能当被告?”11月26日,记者在省城某高校随机采访了20名法律专业的学子,他们均表示对此闻所未闻。就连惟一一个告赢了法院的智柱林,也对此一知半解。长达8年的

维权路上,他几乎从未听说这种模式,而只是在不停上访。直至2005年年底,他的上访终于引起关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去办理相关手续,“填了个表,就连律师都是司法局提供的法律援助。像变魔术似的,拖了多年的事,突然就进入司法程序,并很快有了结果。”

  而对于我省两年来各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包括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各个法院均讳莫如深。他们说,法院对此有严格纪律,不能透露。“也不知怎么搞的,这些人怎么一下子就学会了告法院”,晋中市中院立案庭一位负责人曾抱怨,他透露,在该院已经立案的各类针对法院的“确认违法”案件中,截至目前,只有老智一人胜诉。

  状告法院实在不易

  谈起自己的告状经历,智柱林至今仍然心酸不已。多年奔走终于有了结果,与老智有着相似经历的人纷纷给他打来电话表示祝贺,并向他请教其中“奥妙”。

  “相信人间终有正义,相信法律必能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老智说,这种信念让他坚持走完这段长达8年的告状历程。

  1998年6月10日,因为榆次万达汽配公司与榆次迎宾街城市信用社、榆次安宁村委会存在经济纠纷,榆次区法院法警宋亚卫等人违规将该公司的汽配门市部、汽修厂等财产全部查封。事后,晋中市、榆次区人大、纪检委、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调查表明,榆次区法院在此次办案及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及规定共达37处。为了得到这个结论,老智在晋中市有关部门间整整奔波了近3个年头。依据这个调查结果,老智先后两次申诉至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求得到国家赔偿,中院每次都以人大的调查报告不具有参照意义、必须有法院裁决方能进行赔偿为由,不立案赔偿。

  老智的遭遇,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广泛同情,但都表示爱莫能助。2004年省委巡视组来晋中检查时,老智找了巡视组。在巡视组的督促下,2004年11月5日,晋中市纪委对当时的办案人员分别做出留党察看二年、建议撤销职务、党内警告等处分。但直到那时,法院的赔偿仍然显得遥遥无期。无奈,老智将自己的控诉材料连同纪检、人大等部门的调查结论投递至中央有关部门。2005年12月9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立案审理该案。“如果没有人大、纪检、检察等部门的帮助,想告赢法院谈何容易!”

  民告官路逐渐成坦途

  薛华,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多次成功代理行政诉讼案件,针对民告法院的案件情况,他发表了如下意见:

  智柱林的胜利标志着我国在法制化建设路上又向前跨越了一大步,“民告官的道路,又一次得到拓展和延伸”。

  在民告官路的建设和拓展上,有三部里程碑式的法律文件: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为“民告官”打开了通道,为规范政府行为提供了法律手段,此后,政府通过多种手段解除人民群众提起行政诉讼的后顾之忧,依法对打击报复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严加制裁,加大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审查监督力度,防止提起行政诉讼者受到不公平待遇,至今,“民告官”中民胜官败早已不是新闻;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为防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不依法进行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4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加以明确和细化,这又是一个里程碑,老智的胜利正是对于这一里程碑式法规的一个最佳注释。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深入,“民告官”的路途将会变得更加通畅平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报记者李建军)

  相关链接 关于“确认违法”

  确认违法,尽管到目前为止,司法界仍未给予其一个正式的说法,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律师或法官都已将其默认为一种诉讼模式———与其他诉讼一样,都得通过法院立案庭立案,法院组织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内的工作人员组织庭审(正式说法叫听证会),一样有原告、被告还有代理人,一样要经过法庭举证、辩论和法庭调查,一样要组成合议庭。不同的是,其他案件初审后可能会二审,二审败诉后可以再进行申诉,而“确认违法”案件则一审之后直接进入申诉阶段。听证之后下达裁定,别的诉讼裁定书开头都会标明民事、刑事或行政裁定书字样,而“确认违法”案件的裁定书只标裁定书。

  这是因为,迄今为止,司法界关于其是否是一种诉讼模式、以及其应属于何种性质诉讼的争论仍未停止: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就是说,除因债权、债务等引起的民事案件外,法院不应成为被审判的对象,即法院不能坐到被告席上。而在针对法院的确认违法案件中,被告恰恰是法院,因此有法官认为这是一种民事诉讼;也有法官认为,人民法院也是行政机关,针对其因为职务行为引起的诉讼应归入行政诉讼范畴;还有法官认为,这种所谓的诉讼其实相当于行政机关中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甚至不能称之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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