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业主讨要燃气初装费被法院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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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22: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11月29日电 (记者吴俊) 在广东闹得沸沸扬扬的“燃气初装费存废之争”最近又出现新波澜,记者29日从肇庆端州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业主们讨要煤气管道初装费的请求,理由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业主们对这一判决结果感到意外,因为此前肇庆市物价局认定“嘉湖新都市”小区
由于肇庆市物价局迟迟未对“价格违法”进行查处,业主们于是依据上述行政机关的文件提起诉讼,要求“嘉湖新都市”小区开发商、肇庆市星汇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000元的煤气管道初装费。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表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及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法院因此认定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有关燃气初装费的争论在广东省由来已久。早在1999年,由广东省物价局制订颁布的《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就已经明确,如果商品房销售时已经预埋了煤气管道,则包括管道煤气预埋的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但是不少开发商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仍然在房价之外向业主收取高额的燃气初装费。 嘉湖新都市业主、从事法律工作的林女士指出,肇庆市物价局的文件是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做出的,而广东省物价局的文件又是根据国家《价格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法规制订的。一审法院判决书对这些内容有意规避,让林女士感到无法理解。业主们正准备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