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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案终审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乌鲁木齐11月29日电 (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今天,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本报6月29日五版曾作报道)作出终审宣判,依法驳回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1月成立,于2002年7月设立神龙煤矿。其间,被告人姜金鹏任神龙公司董事长、刘君波任神龙煤矿矿长、任彦禄任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
该煤矿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严重超能力生产,忽视劳动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2005年7月11日凌晨2时33分,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今年6月27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对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神龙公司原董事长姜金鹏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原矿长刘君波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原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任彦禄有期徒刑3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该矿井下机电队电工班原班长刘广友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该矿原调度员周福平有期徒刑5年。

  宣判后,被告人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周福平与刘广友不服,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姜金鹏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狠话”何如宣判声

  记者手记

  本报记者 台建林

  两年前的今天,166名矿工兄弟被大火封堵在地下。

  两年后的今天,那166个亡灵们曾经的“领导”,被宣判要身陷牢狱。

  不由想起在央视报道

矿难的画面上渐渐熟悉起来的那张面孔。

  眼看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头发一日日花白。他疲惫、愤怒,充满痛苦。这个年过花甲的正部级干部曾频频撂下“狠话”———他怒斥矿主“草菅人命”;他怒责矿方漠视人民利益、公然向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挑战……

  对李毅中的愤怒,我们感同身受。自从当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后,他就不断地奔赴各种事故现场,面对着或多或少的死亡,体味着亡者遗属的浓浓悲情,揭穿着一个一个用冷漠无耻编织的谎言。

  伴随着他的怒斥声,一批地方大员受到处分:

  2005年1月,河南省副省长史济春因大平矿难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

  2005年5月,辽宁省副省长刘国强因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孙家湾煤矿“2·14”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2005年12月,陕西省副省长巩德顺因铜川陈家山煤矿事故被处以行政记过处分;

  与此同时,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因兴宁矿难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由此上溯,被究责的副省长、省长,还可以列出一个长长的名单。但这一切,似乎并没有遏制住矿难频发的势头。难道说这些地方官员敢于将自己的政治前程捏在手中,去故意殆于职守?也不尽然。

  煤矿的直接开采者———企业,才是矿难的死结。许多矿难都是人祸而非天灾。两年前的11月23日,陈家山矿井就出现明火,“领导”让继续生产。第二天,瓦斯再次爆炸,一些矿工提出不能下井,“领导”说谁不下井就扣谁的奖金。井下生产继续进行。几天后,矿难发生。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里的宣判声,直逼缺乏责任心的煤矿矿长、总工,不由让人眼前一亮。早在2005年9月29日,在一次全国安全生产研讨班上,李毅中曾说,“对党员干部,要让其受处分,丢帽子;对职业经理人,要罢免其任职资格,丢位子;对黑心矿主,要让其倾家荡产,丢票子。”

  “重典治乱”。问责,应该由法律来唱主角,对黑心矿主和失职监管者依法严加惩处,使其不得不真正地以矿工的生命为重。果真如此,是否可最大限度地减少矿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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