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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为死刑案件审理立下严格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20:0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1月30日电(记者杨金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0日宣布,上海在侦办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凡是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还必须要收集医院的出生证明,以查清其真实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中国死刑的一个必要条件。

  法律人士说,这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不满18周岁而被判死刑。中国的刑法
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不能被判处死刑。

  上海市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旭明说:“中国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为提前就业而虚报夸大年龄,而一旦他们中的某些人犯罪时,虚报的年龄便成为不利的量刑因素。”

  赵旭明说,侦查机关应当查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绝不能发生“错杀”案件。

  上海市高级法院宣布的上述措施,源自一个名为《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的文件。上海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最近会签了这个文件。

  赵旭明说:“所谓重大案件,就是指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于只有唯一受害人或目击证人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要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如果案件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侦查机关应当收集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在辨认犯罪现场时要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在重大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只要基本证据存有瑕疵,或者基本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收集机关必须负责收集、提供相应的“补强证据”,以排除瑕疵和矛盾。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翻供、反复,被害人、目击证人和其他关键证人陈述内容发生变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也应当形成补强证据。

  华东政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叶青说:“这些规定强化了侦办机关的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

  近年来,中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在严格规范死刑案件的审理。

  中国最高法院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还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

  同时,中国地方法院也开始探索建立各种具体规章制度,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近些年不断暴出的那些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引发中国社会各界对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制度的批评声浪。

  赵旭明还透露,目前上海市高级法院正在制定重大刑事案件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他说,那些不便直接出庭的受害人或者需要保密的侦查人员,可以在法庭旁的封闭房间里作证,经过处理的形象显现在法庭内的电视屏幕上。

  上海市还规定,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案件的审判长必须有8年以上的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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