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矿业协会原秘书长李勇受贿558万受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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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08:13 法制日报 | |||||||||
本报深圳11月30日电 (记者 李伟雄) 备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深圳市地质矿业协会原秘书长李勇涉嫌受贿案,今天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勇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成了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深圳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李勇利用地质矿业协会协助政府管理采石场整治工程的职权,通过入股、发包工程、介绍项目等手段,从2003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共收受他人贿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李勇以干部身份由湖北十堰市政法委调入深圳市原规划与国土局,至案发前一直享受国家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深圳市地质矿业协会是属原市规划与国土局领导的行业组织,李勇任协会秘书长也是经该局地矿处集体研究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作为地矿处干部委派到协会任职,其身份无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勇及其辩护律师则辩称,李勇调入深圳时仅是将人事关系挂靠在深圳市原规划与国土局下属事业单位中外房地产导报社,但既未到该报社上班也未拿工资,而是到了深圳市原规划与国土局下属宝安分局做临时工并且拿临时工工资。2004年2月李勇为分房作为编外人员将人事关系短暂挂靠到深圳市原规划与国土局地矿处。从导报社到地矿处,李勇从未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更无法在无岗、无编、无职、无权的情况下从事公务。 李勇及其辩护人还认为,深圳市地质矿业协会是由8家企业发起,按照法定程序报深圳市原规划与国土局同意后,经过深圳市民政局审批成立的行业组织。李勇出任地质矿业协会秘书长一职,虽在事前得到了深圳市原规划与国土局地矿处处长的提名,但经过了合法的选举程序,并非委派的结果,而且地矿处也没有委派李勇担任协会秘书长的人事权。李勇任协会秘书长后,未得到地矿处授权也不可能在协会履行地矿处的职能和权力。据此李勇的辩护律师认为,李勇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因此起诉书指控李勇的受贿罪名不能成立。 今天的庭审没有作出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此案的审理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