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爆炸抢劫运钞车主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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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1:39 东北新闻网 | |||||||||
张显光被押进法庭 图片来源:China Foto Press 森严的法庭 图片来源:China Foto Press 张显光在死刑通知书上按手印 图片来源:China Foto Press 张显光被押出法庭 图片来源:China Foto Press 东北新闻网讯 12月1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对张显光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显光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震动沈城的“1、10”、“1、18”抢劫金融机构大案主犯被告人张显光经沈阳市中级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了张显光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显光结伙持枪、持械劫取公民财物、银行营业款,致多人伤亡;并在闹市区银行门前制造爆炸事件,致多人死伤,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获取作案用交通工具持枪、持械杀害无辜;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显光在实施爆炸、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犯罪中,致八人死亡,四人重伤,六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抢劫数额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公民生命安全、国家和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所犯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判处死刑。原审对其适用刑罚正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故裁定核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一初字第269号的刑事判决。 张显光的犯罪事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查明: 被告人张显光与冯洪刚(男,卒年41岁)同住在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青委,原系邻居,后张搬走。1988年3月,张劳动教养释放后,因落户口时未找到户籍证明,怀疑被冯拿走并对他人说其是劳动教养在逃人员,而对冯怀恨在心。1990年4月27日22时许,张路经冯家,将冯家玻璃砸碎后欲离开,冯从家中追出,二人发生厮打,张持尖刀朝冯腹部连刺数刀, 致被害人冯洪刚被刺破肝脏大失血而死亡。被告人张显光作案后潜逃。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均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他人钱财,跟踪个体鞋业业主侯延凤(被害人,女,时年45岁)并观察侯回家路线。1999年11月13日14时许,张显光、张显辉、张显明分别携带铁锤、自制枪支、尖刀等作案工具,尾随侯延凤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道四道街附近,张显明持铁锤击打侯的头部,将侯打倒在地,抢走被害人侯延凤尼龙绸兜子一个,内有人民币1950元,所抢赃款被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预谋抢劫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鲜市场个体业主韩祥华(被害人,女,卒年44岁)钱财,由张显明购买摩托车,张显光与张显辉骑摩托车跟踪韩回家路线。1999年12月18日17时30分许,张显辉、张显光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60号韩家楼下车库守候。当韩与张微微(被害人,女,18岁)乘坐田广明(被害人,男,30岁)的车到达下车时,张显辉持猎枪向韩开一枪,张显光持猎枪向张、田各开了一枪,抢走皮包及布包各一个,内有人民币10余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韩祥华被猎枪击中,致左肺损伤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张微微右上肢及腰、腹部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田广明右大腿损伤为轻伤。所抢钱款被二人分赃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伙同张显辉、张显明预谋抢劫哈尔滨市南极海鲜批发市场业主货款,多次跟踪张书判(男,时年46岁)回家路线。200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光和张显辉、张显明携带猎枪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南院东侧胡同内守候。当张书判和妻子马连凤(时年45岁)行至此地时,三人持猎枪向张书判、马连凤连开数枪,张书判欲逃脱时张显明用猎枪柄猛击其头部,将其打倒在地,抢走帆布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5万元。经法医鉴定确认,被害人马连凤腰部霰弹创,内脏损伤为重伤;被害人张书判开放性腹部损伤、腹腔内金属异物留存,为轻伤。所抢赃款被三人挥霍。 被告人张显光逃至辽宁省沈阳市期间,伙同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被判死刑,已执行)预谋抢劫沈阳市东陵区文萃路烟行个体业户货款,多次跟踪个体业户李秀华(被害人,女,卒年46岁)及丈夫刘纯生回家路线。2000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李彦斌在李秀华回家的途经处,用事先约定的暗语"姐姐已回家,请下楼接她"给张显明打传呼。张显光和张显明即到李秀华居住的沈阳市大东区凯祥三街3号3单元二楼缓步台处守候,张显辉在楼外接应。当李秀华回到一楼自家门前开门时,张显明持猎枪向李秀华背部开一枪,致被害人李秀华双肺及胸主动脉损伤,急性大失血而死亡,并抢走兜子一个,内装有人民币2.7万元。所劫赃款被四人挥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