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联合工商城管严打侵财销赃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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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2:38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盈 通讯员 字向东)即日起,市公安局“打击控制侵财销赃犯罪”专项行动全面展开,典当贵重物品的市场、二手货市场、出租房屋等都在清查之列。警方希望市民拨打110提供涉嫌收赃等犯罪线索。 11月29日下午,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会同市公安局人口处等单位,组织百名警力带着警犬对朝阳区东风乡高庙村非法倒卖自行车集散地展开闪电式打击。两个小时时间收缴涉嫌被
当天的行动拉开了市公安局“反销赃”行动的序幕,由此北京警方“打击控制侵财销赃犯罪”专项行动全面展开。 警方表示,此次全市范围内部署的“打击控制侵财销赃犯罪”专项行动,目的是从销赃渠道入手,实现根源性打击,最大限度遏制侵财案件上升势头。 专项行动联合工商、城管等多个部门,违规违法经营旧货、收购废旧金属、典当贵重物品的市场、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等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关注”对象。 警方指出,目前有些出租房主在利益的驱使下,为收、销赃人员提供藏污纳垢的场所,为此,此类违法违规出租房主也在专项行动打击之列,凡是租房给收赃销赃人员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专项行动中,市公安局各相关部门任务逐级落实,督察部门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对问题严重或打击效果不明显的地区采取倒查的方式,追究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