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同步录音录像应注意十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容易被忽视或不注意的细节,笔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应做到以下十项注意:

  一、注意事前告知。讯问开始前,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的情况应在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上反映,在可能情况下还要制作规范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告知书并让犯罪嫌疑人确认签字。同时,根据高检院要求,询问证人进行录
音录像须先征得证人同意,否则一般不能进行。

  二、注意审录分离。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应由不同人员担任,录制人员不插手具体案情。录像画面应反映至少两名讯问人员在场。这一举措有利于讯问人员专心于与犯罪嫌疑人讯问,保护讯问人员不被恶意投诉,保障录音录像效果。

  三、注意用语规范。1.禁止言语恐吓。如“你再不老实,我就拘留你”。“你如果不供述,我就不让你睡觉”。2.禁止采用引诱、欺骗方法。如对嫌疑人作出违法承诺:“你说了,我们就放你走”、“你说了,检察机关就不追究你”。3.避免使用让嫌疑人作出“对”与“否”回答的诱导性语言,否则可能在庭审上成为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暗示、内在强迫的口实。如“你收受了李某20万还是30万元”,“你收受了李某的贿赂10万元,对吗”。

  四、注意行为规范。1.不能对嫌疑人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如进行冻、饿、晒、烤、强光照射等。2.不要让嫌疑人手上持有纸张、本子等物品,否则可能会授人以“嫌疑人被迫作出供述”的把柄。3.如果讯问持续较长时间,应给犯罪嫌疑人15至30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在庭审中被指控为长时间讯问、疲劳讯问,进而质疑讯问的合法性。

  五、注意录制的全程性。全程录音录像应是在讯问开始后,到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的整个过程,录音录像应是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不能根据录制人员个人喜好任意取舍。同时要绝对禁止讯问结束后再进行补录。

  六、注意录制的客观性。应保证画面清楚、音质清晰。在录像中应有反映讯问室全貌的画面,保证犯罪嫌疑人全程都在画面上,避免因嫌疑人长时间不在画面,导致对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及录像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中的神态变化,应通过镜头特写记录下来,以便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行合理推断。

  七、注意事前校正时间。录音录像前,应先对讯问室显示时间、温度和湿度的设备进行数码校正。录像开始时,应使录像设备的屏幕下方同步显示时间。如果用装录像带的摄像机,应避免前后两次录像之间录像带出现覆盖、重叠情况。

  八、注意签名。讯问结束前,讯问人员要问清犯罪嫌疑人对此次录音录像有无意见,并将问话和回答内容反映在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上。同时,参照搜查程序等关于程序参与者的制度设计,作为讯问程序参与者的录制人员,应该在讯问笔录上进行签名,以证实录制人员参与了讯问程序。

  九、注意制作说明书。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诉讼行为,应进行文字说明,以诉讼资料形式附于案卷。说明书要记录参加讯问程序的各方人员姓名、讯问开始的时间(精确到分)、地点、结束的时间,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如果录像有中断,要说明中断的事实、中断原因、中断时间和重新录像时间;犯罪嫌疑人离开讯问室的原因、时间,犯罪嫌疑人对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异议等情况。同时,说明书制作后,录制人员、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应在说明书上签名,说明书应附卷备查。

  十、注意录音录像资料的处理和存放。1.应实行同步刻录原则,边刻边录。录像资料一式两份,讯问结束后应当场贴上封条,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及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后进行封存保管。实践中,参与方签名确认这一固定封存证据的程序往往被忽视。为了避免以后出现资料被“剪辑”、技术处理等争论,签名封存原件是必不可少的。2.为了庭审上使用方便,实践中往往需要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必要的剪辑。剪辑须遵从以下原则:一是剪辑时只能在复制件上进行,原件无论如何不能处理;二是在剪裁、编辑时,不能更改录音录像内容,要注意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三是剪辑工作应由讯问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完成后由双方签名确认。

  (作者: 付永伟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