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状告春运涨价一审败诉 称将继续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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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2日07:03 新民网 | |||||||||
【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1日下午,北京市中院一审驳回法律硕士郝劲松2006年春运涨价程序违法,驳回其要求0.5元赔偿的要求。郝劲松向新民网表示将继续上诉。 北京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指出,《关于2006春运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不满足需要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的条件,被告方铁道部也没有申请听证的法定义务。由于郝劲松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相关法案
而在《春运通知》尚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郝劲松要求铁道部赔偿0.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新民网第一时间联系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郝劲松,郝劲松坚持票价上涨应当举行听证。他指出:铁路局在实施春运票价上涨前,并未对相关票价进行公示。而《铁路法》第26条对国家铁路、地方铁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拟定和批准权限作了规定,票价、运价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 郝劲松表示,一审败诉的结果在其预料之内,但他将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继续上诉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还是按照程序继续走下去。” 案情链接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了当天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票价比以前的1.5元上涨了5角钱,涨幅高达33%,经询问后得知车票涨价是依据铁道部的“通知”。郝劲松认为铁道部春运票价涨价只是在2002年举行过一次听证会,铁道部门在作出新的“春运涨价通知”之前,还应召开听证会,况且7095次列车票价涨幅超过了铁道部规定的20%。于是郝劲松将铁道部和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的涨价行为违法,赔偿损失0.5元。 北京市一中院于今年5月10日裁定不受理此案,不服裁定的郝劲松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郝劲松随后上诉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此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