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未满20岁重案犯须收集出生证明防错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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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4日16:23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2月4日电(记者杨金志)从即日起,上海侦查机关侦办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显示其作案时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侦查机关还要收集其医院出生证明,以防止因虚报年龄、未满18岁的公民被判死刑。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项内容来自一份名为《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的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这个文件还规定,对于只有唯一受害人或者目击证人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做笔录时须配有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案件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者仅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侦查机关则应当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在辨认犯罪现场时配有同步录音录像。 在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只要基本证据存有瑕疵,或者基本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证据的收集机关必须负责收集、提供相应的“补强证据”,以排除瑕疵和矛盾。同样,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次翻供、反复,被害人、目击证人和其他关键证人陈述内容发生变化,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也应当形成补强证据。 近年来,上海对死刑案件审判制度实施了多项改革措施:从2001年起已全面实施注射执行死刑;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全过程均进行录像;审理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案件的审判长必须有8年以上的审判经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