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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艾滋病感染者故意传播他人将受严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2月5日讯 记者王斗斗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纵不进行处理,防止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今天指出。

  在公安部今日举办的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远程教学讲座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代表公安部预防控制艾滋病协调小组就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公安机
关治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这位负责人要求,要重点打击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嫖宿幼女,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要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同时,积极配合

卫生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深挖非法采血的地下窝点,惩治违法犯罪人员。

  “对明知自己是

艾滋病
病毒
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传播他人的,要依法严惩。”这位负责人表示,要切实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在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视症状作不同处理。

  他解释说,对于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作好医学观察工作,羁押期满后方可释放。释放时要通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该感染者进行监测。对于羁押期间已出现临床症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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