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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律工作者就嫖娼示众事件展开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9:00 南方新闻网
深圳法律工作者就嫖娼示众事件展开争论

公开处理大会上的女犯罪嫌疑人。本报记者韩一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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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张国栋) 福田公安对“涉黄”人员公开处理是否适当?近日,一位律师就此写了一封公开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深圳部分法律工作者认为,对“涉黄”人员公开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的做法明显侵犯人权。

  这种“示众”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律师说,对公开处理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于人权保护,则在多处法规中都可找到。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
安部就联合下文,明文禁止了“游街示众”的做法。这一文件现仍未废止。同时,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依据——《治安处罚法》中也有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令不少法律工作者感到不解的是,深圳公安显然已经意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人权,所以给他们戴上口罩,但既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又何必仍要如此实施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昨日在深圳为深圳“十佳公诉人”担任评委的北大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陈兴良教授也认为,福田警方的侵犯人权的事实,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1988年的规定中针对的是已经判决的案犯,更何况此次事件中还只是“嫌犯”?

  也有法律工作者对深圳公安行为的初衷表示理解,但对于此举的出发点——震慑作用,法律工作者则认为,从实际效果看,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从利弊分析,弊大于利,应该减少这种运动式执法。

  有法律工作者认为,卖淫嫖娼行为虽然为社会所不齿,但这种“示众”仍带有野蛮的成分,虽然戴有口罩,但宣布了他的姓名和籍贯等身份,等于从道德和舆论上宣判了他的死刑。有法律工作者提出,应该全面界定警察的权利,明确警察的执法权限,尤其应该设定高压线和雷区,并用相应制度保障落实。

  深圳警方:公安部门正当依法行事

  深圳警方日前对媒体就这起事件报道回应称,公安部门是依照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正当依法行事,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对相关的法律条文作出回应。福田区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福田区领导也是刚刚才获悉此事的,有关领导正在开会研究,目前尚不便作任何回应。

  

人大代表:“示众”漠视公民基本权利

  深圳市有人大代表对这种“示众”式执法表示“不敢苟同”,认为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漠视,有损执法机关的形象,也不符合现代法制观念,不利于违法者的教育改造。“示众”容易让他们产生自暴自弃和仇视社会的心态,增加改造的社会成本。

  新闻链接

  上海一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据新民网报道 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随后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鼓掌。

  此事立即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12月1日通过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提出深圳警方的这一做法“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姚建国在公开信中提到了三点理由:首先“公处违背法律程序”——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其次,公开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最后,示众不能达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

  姚建国在公开信中还呼吁:“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

  姚建国律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已经将公开信于12月3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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