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港拟实行律师合作执业同楼办公(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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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5:5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会议现场 国内首创的“深港法律服务中心”设想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本报深圳讯 记者周敏、李薇摄影报道:前天,深圳的59名律师和来自香港的66名律师,在深圳进行了国内首次香港与内地律师的大型交流和合作洽谈会。据了解,这种形式的深港律师界交流将会成为长设活动。两地的青年律师将会互换培训。两地律师交流不仅是务虚,会上,由深圳前律师协会会长徐建提出的“深港法律服务中心”的设想,令人耳目一新
据了解,由于地利之便,深圳是内地最早与香港开展法律合作的地区,CEPA实施后,香港法律服务内地的脚步也日益加快。但目前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和内地事务所联营,还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的方式,不得合伙经营。而且香港律师只能运用香港法律办理涉港的案件,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而经济利益方面,香港律师也有一些顾虑:目前,香港律师行业的税负比内地低一半以上,而香港律师在内地开展业务,60%的收入要在内地报税。此外,香港法律规定,香港律师不得与非香港律师分享利润,成为两地律师考虑联营的障碍。 香港律师会副会长、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何君尧表示,两地律师纯业务的合作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在深圳设立香港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处已经成为香港律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一个战略。而深圳市律师协会李淳会长也认为,深圳的律师要走向世界,必须依托、依靠深港合作这样一个平台,通过和香港律师的合作,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成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