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理念克服四种偏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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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8:58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法治的理念追求决定司法的工作思维。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中,必须改进执法思维,依法办案、合理办案、文明办案,不断克服四种容易出现的思想偏差: 一是要克服重打击、轻保护的偏差。尊重和保护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要促进社会的和谐,就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政
二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差。程序具有独立存在的检验、指引功能,任何实体结论的得出,都必须经过程序的正当检验,凡是没有经过程序正当检验的实体结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正当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对人权的保障。 三是要克服重“国有”、轻“民营”的偏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解决就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愈加显现,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检察人员或多或少地残留着对民营经济的偏见,不重视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这些现象表明在检察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转变观念,增强“平等保护、平等关怀”的意识,为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同等宽松的和谐环境。 四是要克服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偏差。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者是有机统一的,统一于依法办案、服务和谐的过程中。如果仅仅满足于就案办案,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往往就会造成案件的处理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结果却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了不和谐因素。所以不能够把严格执法与服务和谐的要求对立起来,在办案中既要注意体现法律的震慑功能,又要善于体现法律的教育目的,要通过依法办案、合理办案、文明办案,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营造和谐、稳定、公正的法治环境。 (作者: 余捷 作者为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