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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保障公民知情权必须保障记者采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09:42 正义网-检察日报

  12月5日《华夏时报》报道,107国道河北徐水段交通稽查员扎伤司机一案至今已有两个半月,但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其他有关责任人也未被追究责任,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记者对徐水县相关负责人采访时,均遭遇“闭门羹”,县委书记让五六名工作人员组成人墙阻挡记者。徐水县政府官员一致拒绝监督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就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

  “从记者报道的采访过程来看,徐水县官员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要求。”韩德云认为,在上班时间、在工作状态下,记者针对政府官员职务范围内的事情进行采访,政府官员一般不应该拒绝。因为此时他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负有公开信息(国家机密除外)的法定义务;记者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背后的公众需求。

  一个地方发生一些不当行为、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在所难免。如果案件尚在调查之中,不便公开,把事由公之于众,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韩德云说,在这方面深圳做得较好。

  2003年,深圳市委宣传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确定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为市党政机关,同时强调: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和调查,如实介绍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的法定义务。”韩德云再次强调,而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必须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因为没有记者的采访权何来公民的知情权。

  政府官员如果没有及时向大众公布其应知的信息,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韩德云认为,“就政府官员而言,及时发布或公开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老百姓关注的信息,并表明政府的立场或态度,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不构成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政治责任,而且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美国在其《信息自由法案》和《阳光普照法案》中,都规定公务人员必须保证对社会媒体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拥有公众权力和资源的人,必须要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其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除非有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不能透露某些重要情况,否则,如果没有及时向大众公布应知信息,便犯有渎职罪。

  “我国在这方面还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我认为,要求拒绝接受监督的官员承担政治责任甚于要求他们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政治责任属于对官员们基于其享有公权力的道义和品德要求,较之法律责任更宽泛、更严格,所以人们有理由要求政府官员首先应该承担政治责任。”韩德云认为,与其动辄呼吁尽快出台立法,要求官员们承担法律责任,不如要求对所有侵犯、侵害、抵制或不尊重采访权的官员们更多承担政治责任,比如“问责”和“下课”。不过,向官员们“问责”又需要有更为强大的社会舆论支撑。从这点上说,仅仅保障采访权还不够,还必须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和新闻信息的发布权。

  “当然,记者有权采访并不等于记者采访可不受时间地点等的限制。”韩德云指出,采访是记者的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在《华夏时报》这篇报道中,一方面,徐水县政府官员对记者刻意冷淡、拖延、回避所表示的拒绝,其实就是对大众利益的排斥和对抗;另一方面,记者不断进入官员办公室等候所表现出来的执着和顽强的敬业精神的背后,也需要对记者采访权应保护到何种程度进行理性思考。“我们确实有必要尽快从立法角度为记者采访权划出明确的底线。”

     作者: 翟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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