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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6死48伤的河南林州爆炸案主犯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20:0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郑州十二月十一日电 (记者 史宝银) 来自河南省安阳市的消息称,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发生在河南省林州市、造成三十六人死亡四十八人受伤的“爆炸案”的十名责任人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和张红生等四人合股承包经营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公司,从事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并分工负责该公司下属的四个生产区。二00五
年八月下旬,该公司被责令停产整改。同年九月,申喜栓违规购买了九万余枚礼花弹成品及半成品用于生产和销售,并将其违规超量存放在自己负责的包装车间内。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农历春节正月初一),林州市临淇镇梨林村及附近村的部分民众到距存放礼花弹及爆竹仓库仅二十余米的老君庙、天爷庙进香、游玩。当天下午两时许,在此玩耍的梨林村儿童张建芳等人将点燃的爆竹扔到包装车间内,引起连环爆炸,造成三十六人死亡,四十八人受伤。

  法院认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张红生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此外,申喜栓还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此同时,被告人韩清德(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崔中明(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企业科原科长)、李霖(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科原副科长)、马林江(临淇镇政府原副镇长)、王成松(临淇镇企业办公室原主任)、牛明生(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民爆管理员)六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爆炸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人员则分获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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