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36死48伤的河南林州爆炸案主犯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1日20:0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郑州十二月十一日电 (记者 史宝银) 来自河南省安阳市的消息称,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发生在河南省林州市、造成三十六人死亡四十八人受伤的“爆炸案”的十名责任人分别获刑。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和张红生等四人合股承包经营林州市梨林花炮有限公司,从事爆竹的生产和销售,并分工负责该公司下属的四个生产区。二00五
法院认为,申喜栓、申存生、申永江、张红生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此外,申喜栓还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此同时,被告人韩清德(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崔中明(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企业科原科长)、李霖(林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科原副科长)、马林江(临淇镇政府原副镇长)、王成松(临淇镇企业办公室原主任)、牛明生(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原民爆管理员)六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最终导致爆炸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申喜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人员则分获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