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物业保安不得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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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13:0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蔷 通讯员 张永红)今天上午市公安局内保局透露,全市4万名物业保安员将逐步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按规定物业保安不得追讨物业管理费,充当打手殴打辱骂业主等。 今天上午,50余家物业公司责任人与市公安内保局签订了《物业服务项目治安保卫和保安人员管理目标责任书》,成为全市首批集中签订“责任书”的物业企业代表。
据悉,目前全市已有1000余家物业企业责任人与公安内保部门签订了“责任书”,此项工作将于今年年底结束。 按责任书要求,今后物业企业自建保安队伍要预防小区内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使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物业保安人员的情况要报送所属公安机关进行背景审查、登记备案,并接受正规培训,物业企业相关负责人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责任书还要求,物业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或侮辱公民人格;扣押公民或其他单位合法证件和合法财物;为本企业追讨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或参与经济纠纷,充当打手;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企业未实现治安保卫和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目标造成后果的,将受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内保局负责人说,目前全市物业保安从业人员据初步统计近4万余人。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市公安局内保局为规范物业保安服务行为,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物业企业自建保安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起草了《北京市物业保安服务质量要求》,加大了对物业企业的监管力度。全市公安内保部门将逐步把物业自建保安人员纳入公安机关监管范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