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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提供传销场所最高罚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01:09 北京娱乐信报

  本报讯 (记者 革继胜) 写字楼、宾馆、饭店、影院等场所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

  昨天,崇文工商分局召集辖区内70多家写字楼、宾馆、饭店、影院的主管讲解反传销知识,同时部署了打击传销的有关工作方案,要求这些场所租赁房屋或场地时,一定要核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的身份信息,“一旦发现这些单位为传销或组织传销活动的企业
或个人提供便利时,将处以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崇文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拉人头”搞传销离不开培训场所,按照我国去年颁布的新规定,今后为传销提供场所的将处以重罚。例如,该规定明确指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此外,崇文工商分局印刷了上万份包括《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在内的宣传品,将在辖区内的礼堂、影院、宾馆、

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广泛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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