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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副局长蒙冤入狱 政法委书记称是政治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0:44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吴向明要重新粉刷房子。官复原职一年,他想去一去秽气。原来挂在门前“安居乐业”的匾额被他换了下来,新挂的石匾上写着:“宁静致远”。

  从1999年开始,身为山西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吴向明两次被抓,并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有罪。前后两次,他总共在看守所呆了923天,运城市中级法院的两次终审判决让其重获自由。

  在河津市委办公楼里,市政法委书记张有荣对本报记者摆了摆手说:“这不是新闻,是政治事件,你们管不了。”

  4万元与373天

  吴向明1982年毕业于山西省警察学校,多年来一直在河津从事公安工作,从基层干起,官至河津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9年6月15日,检察院将吴向明从办公室带走。6月17日,以涉嫌贪污为名将其刑拘。

  河津市检察院指控其担任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借负责公安局巡警队设卡值勤的机会,将11.4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在担任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将清涧镇政府的5万元经费据为己有,两项共计贪污16.4万元。

  2000年6月,河津市人民法院认定,吴向明担任清涧派出所所长期间,侵吞公款4万元。其余12.4万元“贪污款”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吴向明上诉。同年12月,运城市中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查明:案件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和内勤原明星一同到清涧派出所调取清理有关财务手续时,发现了由永安村杨水龙写的一张欠条:“暂欠(吴)向明现金肆万元整 杨水龙 93.3.2 。”杨水龙和原明星都当庭证明,杨水龙因永安村打井,从清涧派出所借了4万元,考虑到吴向明是永安村人,为以后好要钱,原明星就让杨水龙写成欠吴向明4万元。

  这份1999年8月就发现的欠条,本来可以作为证明吴向明无罪的重要物证,为何一审没有出示?

  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在清涧派出所账目底数不清、4万元公款被侵吞情况不明情况下,认定吴贪污4万元证据不足,判决吴向明无罪。

  吴向明在看守所里度过了一年零八天。他在看守所里等来了澳门回归,度过了千禧年。那年冬天特别冷,手被冻坏了。

  羁押并未结束

  被释放后,两年时间里,吴向明带着无罪判决书,多次找市里有关领导,请求恢复工作和职务。屡屡无功而返,本就脾气火爆的吴向明终于爆发了,他和当时的主要领导发生了激烈争吵。

  2002年7月20日,吴向明因涉嫌赌博被刑拘。后因赌博罪不成立,被批捕时改为涉嫌妨害作证。

  2002年8月7日,河津市在龙门广场上召开万人公捕公判大会,扬声器里的声音响亮:“吴向明等人在其贪污一案审理中的妨害作证案水落石出”,“有人说我不懂法,他懂法,我这个不懂法的给懂法的人剃光了头发”。广场上的人们翘首观望,议论纷纷。广场离吴家仅300米,儿子看到了昔日英气勃勃的父亲被剃成光头,反绑双手,慌忙跑开了。

  一个月后,市里召开的一次庆功表彰会上,声音同样响亮:“吴向明等人的犯罪事实如此明显,结果却出人意料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为什么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还有恃无恐地向党和政府大肆反攻倒算,要求‘平反昭雪’……”

  河津市司法局的一位干部向本报记者透露:“当时公开宣判是政治需要,想通过抓吴向明来震慑某些人,因为当时人事变动,有人想找主要领导的麻烦。”

  吴向明隐隐觉得,他在执法中“难免得罪了人,违背了个别人的意愿和利益”。

  2003年1月28日,河津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吴向明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定吴向明侵吞清涧派出所公款4万元,同时认定了2000年未予确认的指控:其借负责公安局巡警队设卡值勤的机会,将10万元劳务费据为己有……

  审案过程中,有人悄悄授意涉案的其他当事人:“把责任都推到吴向明身上。”并要求办案人员增加罪名和刑期。

  18天后,吴向明拿到了一份与公开宣判内容完全不同的判决书,这份修改过的判决书,另加了罪名和刑期——认定吴向明构成贪污罪,刑期从十年加到了十二年;认定吴向构成妨害作证罪,刑期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2003年7月,这份经过修改的判决书被运城中院裁定撤销。10月,河津市法院经过重审,又维持了原判。

  2004年4月19日,运城市中级法院再次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吴向明犯贪污罪、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吴向明无罪。

  这期间,吴向明已被辗转运城、侯马、河津等地看守所,共羁押5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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