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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远基层医院的现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4日12:44 三联生活周刊

  客观地说,在北安的14个农场里,并不富裕的建设农场的职工医院是其中医疗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一家。这家一级甲等医院,副高职称的医生有两名,即原院长王军、李志勇。据医院现任院长周晓梅介绍,在别的职工医院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的时候,这家职工医院可以对一些危重外科、妇科病人进行手术。另外,相对于北安市级医院,这里的收费低,手术质量好,家属可以就近照顾病人,开销小。“比如做一个阑尾炎手术,在大型医院至少要4000多元,在我们医院,500到600元就可以了。”建设农场职工医院也因此曾被评为
农垦系统的标兵单位。

  做手术需要输血,在《献血法》颁布之前,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采取的是号召全场领导干部职工无偿献血以确保患者安全。根据王军的笔录,“医院有个传统,凡是来的危急病人,需要输入血液的,就由单位领导集合人,统一拉到场部医院,给病人献血,或其家属为病人输血。这成为不成文的惯例”。到了王军之后的李志勇时期,“失血性休克和大出血的病人,严重外伤病人需要输血的,由家属自己寻找献血人。有的家属相互间不愿意献血的,就找朋友,花点钱或者送点礼”。在这种情况下,孙景玉和黄秀英,以及另一名经常献血的农场职工成了相对固定的血源。

  北安建设农场离市区有180多公里,除了2000年后修的一条40多公里的柏油路,剩下的都是沙石路面,“一到夏天下了雨,烂泥满地,农场的人出不去,外面的人进不来”。交通的落后导致了信息闭塞,“没有接到《献血法》和《黑龙江省献血条例》,我是1999年在《健康报》上看到实施办法的。1998年李院长参加农垦总局举办的院长学习班后回来说,新的《献血法》即将出台,医疗机构不准私自采血”。王军的笔录上这么记载,“后来抢救病人,给(北安)血站打电话,他们离农场有30公里,走到一半实在送不进来,让我们自己想办法解决”。医院的3名化验员有2名没有参加过培训,其中一名叫王岫凌的化验员说,“2004年7月和王丽芬去北安采血站开会,才知道《献血法》和《献血条例》。那天车晚点,会没开上,领回了一堆笔记本”。

  因此,职工医院输血前检验科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临床医生化验单,检测患者血型,供血者血型,受血者与供血者之间进行主副交叉配血试验”。1998年,医院要求每次采血必须填写一个北安农垦分局卫生科下发的输血协议书,医患双方签字,到2004年,手续变为“三单一书”,三单为“输血记录单、临床输血申请单、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一书为“输血治疗同意书”。

  王军在接受调查时把此次事故归咎于:技术水平有限,检验设备不全,不清楚《献血法》有关采、供血的操作规定。“当时认为黑龙江没有艾滋病,所以就忽略了。”说这话的他十分懊恼。医院不少人在对艾滋病的认识上,存在着与王军同样的误区。周晓梅说:“以前一直以为艾滋病主要在南方城市有。像我们农场到现在连个商场都没有,更别提歌厅舞厅和酒吧,唯一的招待所曾经有个洗浴中心还因为没有顾客而关闭了。而且,我们这里特别传统,要是今天搞个舞会,第二天准没人去。农场并不大,职工之间都认识,你要和同一个异性连续跳两天舞,马上就有风言风语的。上哪儿得艾滋病呢?”

  输血感染事件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医院再也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一是需要开刀做手术的危重病人必然要输血,农场居民点分散,最远居住点离农场医院有70里地,病人送到医院后需要马上手术,但距医院最近的血站——1998年后设的通北血站也有35公里,来回需要一个多小时,病人等不了。而且血一经送出,必须在一个月内使用,因此,血站存血量有限,像通北血站每种血型最多储存400毫升。二是即使能解决血的供应,医院唯一能做外科手术的两位医生都已经被判刑,医院在事实上已经无法提供此类医疗服务。周晓梅说,“就在一审判决后,居住在8队六里庄的治安员杨占的儿子因翻车事故导致肝脾破裂送到职工医院,医院只能采取止血措施,同时做好转院准备。当晚23点,还没来得及转院,这个18岁即将参军的孩子停止了呼吸。在以前,这样的病例我们完全能抢救过来”。

  法律与情感之争

  2006年12月4日,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这起因输血导致多人感染艾滋病的民事赔偿案,在开庭近一年后以逾千万元赔偿条件和解。据原告方代理律师周斌介绍,黑龙江农垦中院开庭后,法院和代理人在当事人间大力斡旋,最终达成:每一受害人从被感染时起算,每月获得3000元的各项补偿费用,并将终身给付。另外每人将获得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初步测算,责任方需支付的前期赔偿费用达400余万元。

  据建设农场办公室杨主任介绍,建设农场人均低保为120元,即使在哈尔滨,也只有200多元,因此,每月3000元的各项补偿费用已经非常高了。周斌说,和解的时候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达不到这个金额。和以往《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做出判决的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的官司相比,赔偿金额是惊人的,也是独一无二的。但是,被告代理律师、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詹志坚认为,和解而非判决的方式使这一案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标本意义。这一观点同样得到了周斌的认同。

  詹志坚认为,答辩人有义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义务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詹志坚说,由于答辩人是在对原告人进行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而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的解释,本案的基本事实是答辩人是在对原告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了原告的人身损害的结果,因此,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不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进行赔偿。另外,对于间接感染艾滋病毒的原告也应当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因为,发生艾滋病病毒的直接原因是在医疗活动中输血所致。而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伤残生活补助金及抚养人生活费均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原告没有鉴定是否构成伤残以及如构成伤残具体的等级,所以其请求给付伤残赔偿金及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对于原告方以人身损害为由向农场职工医院提起的民事诉讼,詹志坚认为缺乏法律依据:“答辩人由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之罪过,原任院长、检验科长已经被处以刑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之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但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得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结之后再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之规定。”

  此外,詹志坚认为原告以建设农场疏于管理为由,请求农场对其职工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作为企业中的事业单位,黑龙江省建设农场职工医院是事业法人,应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周晓梅说,“农垦中院一直在做工作,说高院不同意判,希望我们能和解”。而职工医院的财政来源小部分是农场补贴,剩下的经费主要靠医疗服务性收费和药品差价解决。“职工医院服务的群体以农场职工为主,仅能做到收支平衡。”农场方面出于“不影响社会安定”的大局考虑,成为职工医院高额赔偿债务事实上的承担者。从詹志坚的角度来看,他宁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真正判的话,不可能赔偿这么多”。因此,对于农场方面最终同意和解他并不认可。目前,案件尚处在申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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