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县环保局原副局长举报他人受贿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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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3:00 重庆晨报 | |||||||||
铜梁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张令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免予刑事处罚本报讯(记者李澜)铜梁县环保局原副局长张令受贿10万元,但是在羁押期间,他向市纪委举报了一宗他人受贿230万元的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昨日,合川区法院一审后决定对张令免予刑事处罚,对其违法所得赃款10万元予以追缴。 受贿后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称,张令现年42岁,研究生文化,除任铜梁县环保局副局长外,案发前还担任铜梁县巴川河、淮远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 张令利用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的便利,2004年9月,以帮助参与铜梁县巴川河、淮远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二标段投标为条件,收受铜梁县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曾某的贿赂款50000元。 2005年5月,在铜梁县污水管网旧城区标段投标和施工中,张令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陈某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50000元。 同月,在铜梁县巴川河、淮远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三、四、五标段投标和施工中,张令为我市某公司董事长李某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款50000元。但在庭审中,张令称找曾某要的50000元是借款,而不是贿赂款。 举报他人受贿有功 合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受贿罪。但公诉机关指控张令收了曾某的50000元贿赂款不当,因为张令收款后并未表明要“关照”曾某中标,且事实上曾某也没有中标,故曾某拿给张令的50000元不应以受贿论处。 合川区法院还认为,张令向重庆市纪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检举了他人受贿2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被检举人可能会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张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且其亲属为其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对其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