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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规定捐出受贿款者可酌情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5日04:37 东方早报

   早报讯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1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典型案例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校长召集学校相关负责人开会决定,送给侯4000元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04年春节前,该校再次开会决定,又送给侯4000元表示感谢。另外,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办公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成都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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