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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质疑治安联防费状告公安二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6日02:14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治安联防队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从上世纪60年代初就开始存在,治安联防费则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街道派出所收取。这种延续了16年的收费形式,遭到了广州市民赖先生的质疑,认为公安机关不具备收取此费的主体资格。昨日,其以“越权自设”治安联防费为由状告越秀区公安分局一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宣判败诉,赖先生表示将申请重审。

  案件回放:

  市民告公安一审败诉

  去年12月,越秀区黄花岗派出所向赖先生的母亲收取2005年治安联防费48元,并开具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票据上盖着越秀区公安分局的公章。

  赖先生对此提出质疑,依据省政府的《广东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指出,治安联防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治安联防费的收费主体。并且治安联防收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具强制性,不得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今年4月,赖先生以“公安部门收取治安联防费属于越权自设”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公安局拥有《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其行为是经物价部门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收费并无不当。

  二审维持原判:

  依许可证收费无不当

  赖先生上诉并于二审中提出新的质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中确实规定了行政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但依此获得物价部门的许可仅仅是法定程序中的一个步骤。领取“收费许可证”还需经过省政府的审批,而公安局无法出示经过审批的证据。因此,这种收费的实质是省、市、区物价主管部门超越权限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违法行为。

  越秀分局表示,派出所作为基层部门,只是按照法律和上级指示办事,法律依据是否合适、行为内容有无违法还有待法院审查。他们只是按规定代收联防费,然后上交区财政部门,并不参与联防费的管理和使用。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派出所依照《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收取费用,其行为并无不当。至于物价部门核发给被告的《收费许可证》,是另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如有异议可另案起诉。二审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赖先生表示将申请重审此案。他认为,其诉求并不是取消治安联防组织及收费,只是认为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治安联防费不应由公安机关来收。

  赖先生建议,负责马路、街道等公共区域巡逻的治安联防队,作为警力不足的辅助力量,实际上也是公安机关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责的一部分,其费用可参照交通协管员的模式由政府财政解决。而机关团体、企业、住宅小区等非公共区域聘请物业公司或维护人员,属民事行为,费用由聘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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