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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死刑毒贩二审查出贩毒数量有误获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00:4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 欧阳晶 通讯员宋智勇 葛春瑜) 近日,在江西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下,一起死刑二审案件得到改判。据悉,这是该省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以来,在出庭检察员建议下得到改判的第6起死刑二审案件。

  200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虞丽平从云南购进海洛因720余克,托运回南昌时被当场缴获。虞丽平供述时主动提到她还有一次贩卖海洛因150余克。该案第二、第三被告人李荣
和辛文琴分别从虞丽平处购得海洛因,大部分被李荣吸食,少量由两人共同卖给他人。一审判决认定虞丽平贩卖毒品共870余克,李荣贩卖毒品46克,辛文琴贩卖毒品15克,并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虞丽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李荣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辛文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3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检察院办案人员经认真审查案卷,提讯上诉人,发现虞丽平主动供述的所贩150余克海洛因中,公安机关只查获50余克,另外100余克只有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且虞丽平从云南购进的720余克海洛因纯度不足20%,因当场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虞丽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此外,现有证据证实李荣从虞丽平处购得31克海洛因进行贩卖,和辛文琴共同贩卖过2克海洛因。因此,一审判决虽定性准确,但对3名被告人贩毒数量的认定有误,导致量刑不当。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认为,应认定虞丽平贩卖毒品770余克、李荣贩卖毒品31克、辛文琴帮助李荣共同贩卖毒品2克,且虞丽平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近日,江西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终审依法改判被告人虞丽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李荣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改判辛文琴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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