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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规定民警遇到致命攻击可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0:40 国际在线 (来源:新安晚报)

  芜湖民警处警时如果遇到致命攻击,或者持械攻击足已造成重大伤亡等警情,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开枪射击。这是芜湖市颁布的《民警处置常规警情分级使用武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规定》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安系统尚属首次

  昨天,芜湖市公安局为此专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称,经芜湖市政府通过,芜湖市公安局正式颁布《规定》,这在全国公安系统尚属首次。

  芜湖市公安局此次出台的《规定》,是依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芜湖实际制定的。《规定》经公安部专家组修改后形成。

  芜湖颁布《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民警滥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将民警执法行为置于广大市民监督之下;依法使用武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武力分“五级”

  《规定》首先依据危险性和表现形式,将常规警情分为五个级别,即:消极抗拒、积极抗拒、徒手攻击、持械攻击和致命攻击。

  按照本规定,区别各级警情,民警可以对应和调整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也分为五个级别,即:口头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泪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同时,《规定》还设置了升级使用高级别武力的调整规则,既有原则性的要求,也充分体现了现场处置的灵活性。

  四类警情可用武器

  《规定》指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身份;在使用催泪警械、警棍和武器前,要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使用武力时,警察要根据不同级别,使用相应武力。

  按照《规定》,民警遇有致命攻击;持械攻击足以造成重大伤亡;犯罪嫌疑人正携带枪支、炸药、剧毒及其他足以造成重大伤亡的危险物品逃跑;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其所涉嫌或所从事的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脱逃后将对公共安全或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等4类警情,现场警察可以拔枪,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情况紧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开枪射击。(来源:新安晚报 记者 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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