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品房贷款人向银行追讨律师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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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01:37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武新)唐女士认为“按揭律师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银行告上丰台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并要银行双倍返还“律师费”760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唐女士诉称,今年3月,她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银行通知她需找其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向银行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
不久,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后来,唐女士向市司法局查询得知,该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这名“孙律师”。 唐女士认为,由她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她的理由是,她在购房及贷款的过程中,从未享受过银行指定律师所提供的任何法律帮助,也未曾收到过任何为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她交费后,这名指定律师没有出具正式发票,他还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师。 “这名指定律师是在为银行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帮助银行规避经营风险,收入的获取完全依赖于银行与其之间的良好关系,不可能为自己的利益提供服务。”唐女士说。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银行要求她必须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