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原拆迁处处长贪污受贿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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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6:47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20日电(记者 曹志恒)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乌鲁木齐城市房屋拆迁处(下称拆迁处)原处长董金生作出宣判,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受贿两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当天,与董金生一同受审的还有董国军、胡新两人。 董国军被捕前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胡新是拆迁处
公诉机关指控董金生犯有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查明,从2000年到2004年期间,董金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公款达599万余元,收受贿赂15万元。今年9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金生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国有财产39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董金生在负责拆迁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董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另案宣判)虚构事实,利用虚假的房产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8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董国军介绍同案其他人员相互认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胡新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2.2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胡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董国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胡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